缅北电诈分子在中国被执行死刑,“虽远必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5年1月29日至2月2日,缅北所谓“四大家族”中明家、白家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明国平、明珍珍、白应苍等15名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在中国境内被执行死刑。
网友们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有疑惑:“一些外籍电诈分子为何能在中国审判、受刑?中国法院为什么能审判发生在缅甸的罪行?”公开资料显示,此次被执行死刑的明国平,以及去年一审结束后病死的白所成等疑似都是外籍人士。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多位国际刑法专家处了解到,一些外籍犯罪分子在我国受审、受刑是合理合法的,且早有先例。
“虽远必诛”背后的三大管辖原则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些罪犯主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三大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
黄风介绍道,属地管辖适用于外籍人员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人管辖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保护管辖适用于外籍人员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的犯罪。
“简单来说,不管你是不是中国籍,不管犯罪地点是否在中国,只要侵害对象是中国公民,中国法律就能依法处置,‘虽远必诛’。”
三大管辖原则详解
黄风进一步指出,三大管辖原则的精密配合,是我国跨境追凶的重要法律武器库。
- 属地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莹解释说,不管是哪国人,只要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刑法》就能管。

以明家犯罪集团为例。他们招揽电诈“金主”,陆续设立了卧虎山庄、路易国际等一批产业化、集团化的赌诈园区,大肆对中国公民实施各类电诈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百亿元。大多数受害者均在中国境内受骗,受害人的转账记录也多来自国内,这完全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 属人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冀莹表示,也就是说中国人在境外犯罪,只要罪行情节严重(量刑三年以上),《刑法》也能适用。
以白家犯罪集团为例。被执行死刑的白应苍户籍为云南省保山市。根据去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家犯罪集团的审判,白应苍等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贩卖、制造毒品,绑架、开设赌场等罪。中国籍的白应苍参与上述罪行,且罪行量刑标准达三年以上,所以属于属人管辖,依法判处死刑合理合法。

- 保护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冀莹称,这是我国法律对外追凶最锋利的剑,不管你是哪国人,不管你在地球哪个角落犯罪,只要侵害中国或中国公民,且罪行严重,我国法律都能依法判决。
保护管辖原则并非中国独有。黄风介绍,许多主流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比如德国刑法中就有明确的保护管辖条款。《德国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根据德国法律构成犯罪,且该行为侵害德国国家或公民重大利益时,德国可行使管辖权。
司法实践案例:保护管辖权的确立
2025年2月4日,最高检消息显示,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2万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缅北集中遣返涉诈人员4300余人,起诉1.1万余人,对跨境电诈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黄风强调,我国行使保护管辖权并非针对某类犯罪的“定制法律”,而是早已建立的法律制度,对侵害中国公民的外籍犯罪分子遣送至中国受审并执行死刑也早有先例。
典型案例如2011年的湄公河大案:2011年10月5日,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玉兴8号”在湄公河被武装快艇劫持,13名中国船员被杀害。案件发生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多部门跨国侦办。2012年4月,专案组在老挝抓获外籍主犯糯康及其犯罪集团成员。
2012年9月,糯康犯罪集团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4名被告被判死刑。2013年3月1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冀莹表示,从“湄公河案”到“缅北诈骗集团案”,两案意义远不止惩凶,更彰显了我国司法对外籍罪犯跨国追捕、国内受审、受刑的能力和司法主权的实践力量。
涉案逃犯与国际执法合作
截至2025年底,公安部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100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骨干和“金主”,包括缅北“四大家族”重要逃犯。此类犯罪分子长期实施针对中国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巨大,性质恶劣。
有消息称,东南亚电诈网络被重点打击后,诈骗园区开始向迪拜等地转移。黄风表示,即便电诈分子逃至迪拜,中国依然有能力将其抓捕归案,维护司法主权。中国与许多国家签署引渡条款,阿联酋正是中国引渡条款缔约国。
冀莹总结,中国刑法的属地、属人、保护三大管辖原则犹如三把利剑,为受害中国公民讨回公道提供坚实法律依据,也向试图利用国境作为护身符的罪犯宣告,现代司法主权早已超越地理边界。
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疑问
有网友质疑,国际引渡实践中普遍存在“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否意味着引渡回国的犯罪分子都不能判死刑?黄风否认此说法。他解释,死刑不引渡原则指的是请求引渡国“可能判处死刑”时,请求国须承诺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有权拒绝引渡。
“换句话说,请求引渡的国家需承诺不适用死刑,引渡才更容易成功。该原则须由请求国或被请求国主动提出,方可生效。如无双方协议,引渡者的判决权依请求引渡国司法主权为准。”目前,中缅双方在缅北诈骗集团引渡过程中无“不判死刑”协议。
中国司法主权与国际合作的未来展望
黄风指出,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家愿意将电诈犯罪集团的司法管辖权移交中国,因为许多电诈犯罪分子在境外拥有复杂关系网,将其移交中国更有利于证据获取和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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