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六旬男子猎捕一头野猪获缓刑 当地属禁猎区,全年禁猎

云南六旬男子猎捕一头野猪获缓刑 当地属禁猎区,全年禁猎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毕某甲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因非法狩猎野猪一头,昭通市威信县一位六旬男子毕某甲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涉案工具狩猎弹簧套1副、猎捕刀4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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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境内均属于禁猎区,全年禁猎。被告人毕某甲生于1965年,居住于昭通市威信县。毕某甲在得知镇雄县某地山区常有野猪出没的消息后,于2024年10月,在该地一株杉树旁安置猎捕弹簧套进行猎捕。

2024年11月30日,毕某甲的手机接收到猎捕到动物的警报。次日,他赶赴现场,将猎捕到的野猪宰杀后装车准备运回家中,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镇雄县警方当场缴获毕某甲用于猎捕野猪的弹簧套1副、猎捕刀4把,以及127斤野猪肉。经鉴定,毕某甲使用的猎捕弹簧套属于禁用工具,涉案野猪肉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镇雄县人民法院认为,毕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毕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毕某甲认罪认罚,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综合考虑毕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张莉

审核 官莉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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