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通知,明确了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支付范围及经办流程。该政策旨在打破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地域限制,优化基金使用效能。
跨省共济适用对象与范围
跨省共济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位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且被共济人亦可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缓解“人钱分离”结构性矛盾
截至2024年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约1.4万亿元沉淀资金难以有效使用。资深医保专家田浩伶指出,资金闲置的根源在于传统规定限制账户仅可本人使用,同时地域壁垒限制资金跨省流动,导致资金“锁”在务工地,无法为老家亲属医疗提供支持。
此次跨省共济政策通过数字化“医保钱包”工具,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化为跨省可用的“家庭健康金”,允许用于家人异地医疗和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结算,或用于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实质上实现从社会“大共济”向家庭“小共济”的转变。
医保资金使用范围
- 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 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
- 被共济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须全部使用共济额度支付。
资金支付及共济关系管理
如果共济人账户余额不足以覆盖医疗或保险费用,支付将无法完成,需确保账户资金充足后重新操作。共济关系在医保关系终止或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自动解除。退休、身故或主动退保等导致医保关系终止,工作调动导致医保关系转移的情形均属此列。如重新满足条件,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重新建立共济关系。
此外,共济人设定的共济额度不可再次使用,且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额度再共济给第三方,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与安全。
后续关注点
随着跨省共济政策的推进,关注其在各地区的推广效果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尤为重要。同时,应监测资金盘活后对异地医疗服务和家庭赡养压力的缓解程度,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医保服务,推动医保资金更加高效、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
文章来源:https://news.sina.com.cn/c/2026-06-08/doc-iniarkka92308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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